A11.6
B15.5
C18
D23
2008年4月11日,A商厦开出一张由甲银行承兑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交给B电器公司支付货款,票面金额500万人民币,付款期6个月。B电器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给C公司用于进货。2008年10月15日,持票人C公司向承兑银行提示付款,10月18日甲银行向C公司支付了票款,然后向A商厦求偿票款。但此时A商厦亏损累累,无力偿付票款,于是甲银行凭票向C公司追索,要求C公司归还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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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4月11日,A商厦开出一张由甲银行承兑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交给B电器公司支付货款,票面金额500万人民币,付款期6个月。B电器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给C公司用于进货。2008年10月15日,持票人C公司向承兑银行提示付款,10月18日甲银行向C公司支付了票款,然后向A商厦求偿票款。但此时A商厦亏损累累,无力偿付票款,于是甲银行凭票向C公司追索,要求C公司归还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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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4月11日,A商厦开出一张由甲银行承兑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交给B电器公司支付货款,票面金额500万人民币,付款期6个月。B电器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给C公司用于进货。2008年10月15日,持票人C公司向承兑银行提示付款,10月18日甲银行向C公司支付了票款,然后向A商厦求偿票款。但此时A商厦亏损累累,无力偿付票款,于是甲银行凭票向C公司追索,要求C公司归还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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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4月11日,A商厦开出一张由甲银行承兑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交给B电器公司支付货款,票面金额500万人民币,付款期6个月。B电器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给C公司用于进货。2008年10月15日,持票人C公司向承兑银行提示付款,10月18日甲银行向C公司支付了票款,然后向A商厦求偿票款。但此时A商厦亏损累累,无力偿付票款,于是甲银行凭票向C公司追索,要求C公司归还票款。甲银行是否有权向C公司进行追索,要求C公司归还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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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甲公司于2009年10月15日向美国乙公司发价,报某货物500公吨,每公吨280美元CIF纽约,发价有效期至2009年10月25日。2009年10月18日,乙公司复电称对该批货物感兴趣,但要进一步考虑。10月20日,乙公司来电表示接受,但要求将货物数量增至600公吨,价格降至每公吨230美元CIF纽约。10月23日甲公司将该批货物转售,并于10月25日通知了乙公司。但乙公司坚持合同已成立,要求甲公司交货,否则将以甲公司违约为由诉诸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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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甲公司于2009年10月15日向美国乙公司发价,报某货物500公吨,每公吨280美元CIF纽约,发价有效期至2009年10月25日。2009年10月18日,乙公司复电称对该批货物感兴趣,但要进一步考虑。10月20日,乙公司来电表示接受,但要求将货物数量增至600公吨,价格降至每公吨230美元CIF纽约。10月23日甲公司将该批货物转售,并于10月25日通知了乙公司。但乙公司坚持合同已成立,要求甲公司交货,否则将以甲公司违约为由诉诸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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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甲公司于2009年10月15日向美国乙公司发价,报某货物500公吨,每公吨280美元CIF纽约,发价有效期至2009年10月25日。2009年10月18日,乙公司复电称对该批货物感兴趣,但要进一步考虑。10月20日,乙公司来电表示接受,但要求将货物数量增至600公吨,价格降至每公吨230美元CIF纽约。10月23日甲公司将该批货物转售,并于10月25日通知了乙公司。但乙公司坚持合同已成立,要求甲公司交货,否则将以甲公司违约为由诉诸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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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5月29日,工商银行甲分行与乙公司、丙公司订立承兑担保协议,约定承兑申请人乙公司向甲分行申请办理总金额为35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乙公司分次申请签发,时间自2001年6月1日至2002年6月1日;每张承兑汇票到期日,甲分行凭票无条件支付;到期日之前,如乙公司不能足额支付票款,甲分行对不足支付部分的票款,转作乙公司欠甲分行的逾期贷款,并按规定计收罚息;乙公司不能支付到期票款,有担保人丙公司承担汇票本金及罚息的连带责任。 合同订立后,根据乙公司的申请,甲分行分七次签发了总额为203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分别是:2001年6月1日,103万元,约定于当年10月25日偿还;同年8月13日,40万元,约定当年10月13日偿还;8月13日还签发了三笔各10万元,一笔20万元,约定四笔款与当年11月13日偿还;同年,8月25日,10万元,约定当年10月25日偿还。该七笔汇票届期时,乙公司均没有付款,全部由甲分行支付,同时按约定将之转为乙公司的逾期贷款。2002年1月15日甲分行向丙公司发出催款通知书,丙公司签收。由于乙公司不能偿还欠款,并公司也未履行担保责任,甲分行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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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5月29日,工商银行甲分行与乙公司、丙公司订立承兑担保协议,约定承兑申请人乙公司向甲分行申请办理总金额为35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乙公司分次申请签发,时间自2001年6月1日至2002年6月1日;每张承兑汇票到期日,甲分行凭票无条件支付;到期日之前,如乙公司不能足额支付票款,甲分行对不足支付部分的票款,转作乙公司欠甲分行的逾期贷款,并按规定计收罚息;乙公司不能支付到期票款,有担保人丙公司承担汇票本金及罚息的连带责任。 合同订立后,根据乙公司的申请,甲分行分七次签发了总额为203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分别是:2001年6月1日,103万元,约定于当年10月25日偿还;同年8月13日,40万元,约定当年10月13日偿还;8月13日还签发了三笔各10万元,一笔20万元,约定四笔款与当年11月13日偿还;同年,8月25日,10万元,约定当年10月25日偿还。该七笔汇票届期时,乙公司均没有付款,全部由甲分行支付,同时按约定将之转为乙公司的逾期贷款。2002年1月15日甲分行向丙公司发出催款通知书,丙公司签收。由于乙公司不能偿还欠款,并公司也未履行担保责任,甲分行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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