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3万元赔偿金应用于归还银行贷款
B抵押关系消灭,3万元不应用于担保贷款债务的清偿
C银行要求李某继续清偿3万元
D银行只能向张某主张未受清偿的债权,不能再向李某主张债权
案例分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骗取贷款 基本案情:1990年,犯罪分子李某的邻居尤某以做黄金生意为由,向李某提出借款,承诺月息2分。李某除了将自己的积蓄借给尤某外,还从银行贷款给尤某使用。后尤某无力偿还贷款,李某只得自行负担债务本金。1996年底,陈某向李某借款,李某不仅以自己为担保人从银行帮助陈某贷款,还以自己名义在银行贷款后将资金借给陈某使用。后因陈某经营不善,无力偿还贷款本息,李某不得不再次自行承担银行债务。李某借款给尤某、陈某使用的过程中,为了归还到期银行本息,不断通过重新贷款或从他人处以高息的方式募集资金。后因银行规范了信贷制度,李某只得通过向社会公众以高息借款的方式募集资金,致使其借款次数不断增加,负债数额剧增。 2008年7月,李某在周转困难的情况下,不计成本的向霍某、吕某等人采取高买低卖的方式倒卖银行承兑汇票,疯狂套取银行贴现资金。最终债务数额成倍放大,李某无法募集足够资金支付到期债务,2009年5月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司法机关审查认定,李某为偿还到期债务,未经批准,以高额利息和损失银行承兑汇票贴息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达19.39亿元(案发时有938万不能归还),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50万元。 作案手段:本案中,李某吸收公众存款,一是利用自己和家庭的社会影响力,虚构各类借款事由和担保条件募集资金。为了获得资金,李某还提供虚假的房产证作为借款抵押,同时伪造了所在国有银行支行的印章加盖在其出具的借条上以增加可信度;二是采取高买低卖的方式倒卖银行承兑汇票。为了获得对资金的暂时控制权,李某指使霍某、吕某从银行开具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的承兑汇票,并且溢价购买再折价卖给他人套取银行贴现资金。 损失及影响:李某从事非法募资的时间跨度较长,非法吸收的对象人数较多,非法募资的金额巨大,部分借款人的本金无法得到清偿,经济损失巨大。李某在这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活动中最终身败名裂、锒铛入狱。同时,李某所在的银行也有34人受到内部责任追究,其中,开除1人,撤职7人,记大过10人、记过10人,警告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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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骗取贷款 基本案情:1990年,犯罪分子李某的邻居尤某以做黄金生意为由,向李某提出借款,承诺月息2分。李某除了将自己的积蓄借给尤某外,还从银行贷款给尤某使用。后尤某无力偿还贷款,李某只得自行负担债务本金。1996年底,陈某向李某借款,李某不仅以自己为担保人从银行帮助陈某贷款,还以自己名义在银行贷款后将资金借给陈某使用。后因陈某经营不善,无力偿还贷款本息,李某不得不再次自行承担银行债务。李某借款给尤某、陈某使用的过程中,为了归还到期银行本息,不断通过重新贷款或从他人处以高息的方式募集资金。后因银行规范了信贷制度,李某只得通过向社会公众以高息借款的方式募集资金,致使其借款次数不断增加,负债数额剧增。 2008年7月,李某在周转困难的情况下,不计成本的向霍某、吕某等人采取高买低卖的方式倒卖银行承兑汇票,疯狂套取银行贴现资金。最终债务数额成倍放大,李某无法募集足够资金支付到期债务,2009年5月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司法机关审查认定,李某为偿还到期债务,未经批准,以高额利息和损失银行承兑汇票贴息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达19.39亿元(案发时有938万不能归还),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50万元。 作案手段:本案中,李某吸收公众存款,一是利用自己和家庭的社会影响力,虚构各类借款事由和担保条件募集资金。为了获得资金,李某还提供虚假的房产证作为借款抵押,同时伪造了所在国有银行支行的印章加盖在其出具的借条上以增加可信度;二是采取高买低卖的方式倒卖银行承兑汇票。为了获得对资金的暂时控制权,李某指使霍某、吕某从银行开具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的承兑汇票,并且溢价购买再折价卖给他人套取银行贴现资金。 损失及影响:李某从事非法募资的时间跨度较长,非法吸收的对象人数较多,非法募资的金额巨大,部分借款人的本金无法得到清偿,经济损失巨大。李某在这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活动中最终身败名裂、锒铛入狱。同时,李某所在的银行也有34人受到内部责任追究,其中,开除1人,撤职7人,记大过10人、记过10人,警告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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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单位根据国外开来的信用证,在货物装运前,以出口商品为抵押向银行申请的贷款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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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11年1月,C市Y钢材市场管理公司董事长吴某与股东孙某、陈某、连某、李某等5人商议成立C市R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按照A省规定,成立融资担保公司最低注册资金1亿元,吴某等人遂商定从他处借钱充当注册资本,待验资完成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再将验资资金抽出归还借款。经股东孙某联系,找到J省人陆某商议还款。随后,吴某以月息3.9%从陆某处借款9800万元,约定10天左右验资结束后归还。陆某明知吴某等人借款是为了过渡性验资,仍为其提供资金,并收取高额利息100万元。2011年3月9日,陆某将9800万元的资金按吴某、孙某、陈某、连某和李某拟在R担保公司中的股份比例汇入5人的银行账户中,上述5人将借得钱款转入R担保公司在Z银行的验资账户中。2011年4月25日至5月16日,吴某先后2次以R担保公司的定期存单提供质押担保的方式,通过Y钢材市场内的2家钢贸公司、4家物资公司和3家商贸公司的名义,分别在Z银行、H银行开出无真实贸易背景的承兑汇票5000万元、4000万元并贴现,所得款项均用于归还陆某。2011年5月24日,吴某又将800万元从R担保公司验资账户中直接转入股东连某的银行卡中,由连某再转汇归还给陆某。至2012年4月17日,R担保公司在Z银行基本账户中仅剩550.04元,在H银行一般账户中仅剩1582.94元。 本案中吴某等人的作案手段主要有两种。一是借款“搭桥”完成验资,待骗取融资担保公司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再抽逃资金;二是指使关联公司虚构借款事由,利用担保公司担保,套取银行资金。 本案中吴某等人以借款作为注册资本申报成立公司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国家公司资本管理制度,造成公司的实际注册资本远远低于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资本,使得表面上达到国家法定资本标准的R融资担保公司成为名副其实的空壳公司,可谓没有任何抵御风险的能力,加上钢贸担保模式,给银行带来了极大的风险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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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11年1月,C市Y钢材市场管理公司董事长吴某与股东孙某、陈某、连某、李某等5人商议成立C市R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按照A省规定,成立融资担保公司最低注册资金1亿元,吴某等人遂商定从他处借钱充当注册资本,待验资完成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再将验资资金抽出归还借款。经股东孙某联系,找到J省人陆某商议还款。随后,吴某以月息3.9%从陆某处借款9800万元,约定10天左右验资结束后归还。陆某明知吴某等人借款是为了过渡性验资,仍为其提供资金,并收取高额利息100万元。2011年3月9日,陆某将9800万元的资金按吴某、孙某、陈某、连某和李某拟在R担保公司中的股份比例汇入5人的银行账户中,上述5人将借得钱款转入R担保公司在Z银行的验资账户中。2011年4月25日至5月16日,吴某先后2次以R担保公司的定期存单提供质押担保的方式,通过Y钢材市场内的2家钢贸公司、4家物资公司和3家商贸公司的名义,分别在Z银行、H银行开出无真实贸易背景的承兑汇票5000万元、4000万元并贴现,所得款项均用于归还陆某。2011年5月24日,吴某又将800万元从R担保公司验资账户中直接转入股东连某的银行卡中,由连某再转汇归还给陆某。至2012年4月17日,R担保公司在Z银行基本账户中仅剩550.04元,在H银行一般账户中仅剩1582.94元。 本案中吴某等人的作案手段主要有两种。一是借款“搭桥”完成验资,待骗取融资担保公司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再抽逃资金;二是指使关联公司虚构借款事由,利用担保公司担保,套取银行资金。 本案中吴某等人以借款作为注册资本申报成立公司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国家公司资本管理制度,造成公司的实际注册资本远远低于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资本,使得表面上达到国家法定资本标准的R融资担保公司成为名副其实的空壳公司,可谓没有任何抵御风险的能力,加上钢贸担保模式,给银行带来了极大的风险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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娃哈哈公司以娃哈哈的商标权为担保,向银行贷款1000万元。这种担保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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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经营类信贷业务是指农业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满足其以盈利为目的的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信贷业务。个人经营类信贷业务主要包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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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向商业银行质押借款时其质押率最高不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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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某分理处原主任周某,利用长期为客户梁某办理业务产生的信任,获取了梁某银行账号和密码,多次挪用侵吞梁某存款百万元,被司法机关以贪污、挪用公款罪追究了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周某与梁某的业务交往中,逐渐成为朋友,周某提议梁某买理财产品,梁某开设了基金账户并存入资金购买基金,为了方便交易,在周某提议下,将银行卡置于周某处,随后周某通过长期帮梁某买基金的便利,获取了梁某银行卡密码,着手实施犯罪:2006年10月,梁某不知情前提下,周某在凭条上假冒梁某签名,从梁某卡中转出5万元供自己使用,半年后归还至梁某账户。2008年3月,某公司李某资金周转困难求助于周某,周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梁某账户中40万元转入自己账户并借给李某短期使用。2008年7月,从梁某账户挪用30万元借给李某,两次借款李某支付周某利息4.6万元。2009年3月,周某伙同柜员戚某和授权员赵某空存实取,赵某授权戚某向梁某卡中空存100万元,周某利用款项买基金次日卖出,指使戚某赵某将梁某账户中的基金赎回款项空取,将账面资金和库存现金冲平。2009年4月, 梁某急需用钱请周某代为取款,周某无法归还,遂案发。法院认为,周某身为银行经管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客户资金,构成贪污罪;挪用客户资金进行营利活动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巨大,构成挪用公款罪,且情节严重,依法判处周某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所获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作案手段:一是通过与客户长期业务往来建立的业务关系骗取客户信任,借机获取卡和密码,利用职务便利大额转账和提现,侵占挪用客户资金;二是利用权力指使下属空存将账户内资金挪用,使用完以柜面取出平账方式冲回。 损失及影响:1.对于受害人。梁某银行卡和密码被周某实际控制,造成存款被多次挪侵占,周某未经梁某同意擅自将存款提出供自己使用或借给他人以谋取收益,严重影响了梁某对自身账户内资金的使用权,据为己有且拒不归还侵犯了梁某的财产所有权。梁某因此陷入长期的诉讼纠纷,占用了大量时间和精力,遭受了有形和无形损失。2.对于犯罪人。周某本应在岗位上充分发挥业务专长,扎实做好业务,但因一己私欲使其身陷囹圄,本该拥有美好人生,却被迫接受面对高墙十余载的悲惨现实。3.对于所在银行。公众对银行的信用产生怀疑,客户的资金被周某随意挪用和侵占及利用客户账户空存实取,带来了严重的声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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