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对
B错
1994年10月18日,A与B签订了一份金康格式的航次租船合同,约定:由B租用A“SEVERN”轮运输水泥原料,载货量为13,500吨至14,000吨,或多或少由A选择。如果B未能提供约定数量的货物,B应按运费率支付A亏舱费,运费每吨20美元,经纪人佣金5%。如果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在上午递交,则装卸时间从下午1时开始起算如果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在下午办公时间内递交,则装卸时间从下一个工作日上午6时开始起算装货效率为每连续24小时晴天工作日4000吨,星期天和政府公布的节假日除外,除非已使用卸货效率为每连续24小时晴天工作日1500吨,星期五和政府公布的节假日除外,即使使用等候泊位的时间依情况计算为装货和卸货时间船舶首次开舱和关舱所用的时间不计入装卸时间。如发生滞期,B须在装港和卸港按每日3500美元或按比例支付滞期费。速遣费由A按滞期费的一半向B支付。10月20日20:30时,“SEVERN”轮抵达中国日照岚山港锚地。21日08:00时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被收到和接受。12:15时船舶办妥联检手续。21日,船长向B出具载货声明,确认船舶该航次能载货13,800吨。同日15:08时,“SEVERN”轮开始装货。23日为星期日,16:45时至18:00时因休而暂停装货。24日02:00时装货平舱完毕,共载货13,553.20吨。11月8日15:36时,“SEVERN”轮抵达孟加拉国吉大港,并递交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9日20:30时开始卸货,24日06:15时卸货完毕。其中,9日16:06时至20:30时为停靠泊位和首次舱时间,10日01:15时至09:00时因雨而暂停卸货,11日和18日为星期五,21日07:30时至08:45时因工人罢工影响卸货。“SEVERN”轮在卸货期间,因船上吊机绞车发生故障,分别在不同时间内造成一个舱或几个舱暂停卸货。按船上四个吊机,每影响一个货舱卸货按四分之一计算影响卸货的时间,吊机绞车故障影响卸货的时间为36小时30.25分。1995年7月10日,A向B收取亏舱费、滞期费、吊机维修费及欠付的运费共计11,538.30美元。B没有支付。 B辩称:船舶实际载货量在合同约定的范围之内,没有造成亏舱。船舶没有联检,A递交的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无效,装卸时间应从实际开始装卸开始起算。扣除合同约定的除外间,船舶没有滞期。在本案中,装卸时间应该从何时开始起算?依据装卸时间的计算,分别计算速遣费或滞期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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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10月18日,A与B签订了一份金康格式的航次租船合同,约定:由B租用A“SEVERN”轮运输水泥原料,载货量为13,500吨至14,000吨,或多或少由A选择。如果B未能提供约定数量的货物,B应按运费率支付A亏舱费,运费每吨20美元,经纪人佣金5%。如果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在上午递交,则装卸时间从下午1时开始起算如果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在下午办公时间内递交,则装卸时间从下一个工作日上午6时开始起算装货效率为每连续24小时晴天工作日4000吨,星期天和政府公布的节假日除外,除非已使用卸货效率为每连续24小时晴天工作日1500吨,星期五和政府公布的节假日除外,即使使用等候泊位的时间依情况计算为装货和卸货时间船舶首次开舱和关舱所用的时间不计入装卸时间。如发生滞期,B须在装港和卸港按每日3500美元或按比例支付滞期费。速遣费由A按滞期费的一半向B支付。10月20日20:30时,“SEVERN”轮抵达中国日照岚山港锚地。21日08:00时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被收到和接受。12:15时船舶办妥联检手续。21日,船长向B出具载货声明,确认船舶该航次能载货13,800吨。同日15:08时,“SEVERN”轮开始装货。23日为星期日,16:45时至18:00时因休而暂停装货。24日02:00时装货平舱完毕,共载货13,553.20吨。11月8日15:36时,“SEVERN”轮抵达孟加拉国吉大港,并递交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9日20:30时开始卸货,24日06:15时卸货完毕。其中,9日16:06时至20:30时为停靠泊位和首次舱时间,10日01:15时至09:00时因雨而暂停卸货,11日和18日为星期五,21日07:30时至08:45时因工人罢工影响卸货。“SEVERN”轮在卸货期间,因船上吊机绞车发生故障,分别在不同时间内造成一个舱或几个舱暂停卸货。按船上四个吊机,每影响一个货舱卸货按四分之一计算影响卸货的时间,吊机绞车故障影响卸货的时间为36小时30.25分。1995年7月10日,A向B收取亏舱费、滞期费、吊机维修费及欠付的运费共计11,538.30美元。B没有支付。 B辩称:船舶实际载货量在合同约定的范围之内,没有造成亏舱。船舶没有联检,A递交的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无效,装卸时间应从实际开始装卸开始起算。扣除合同约定的除外间,船舶没有滞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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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10月18日,A与B签订了一份金康格式的航次租船合同,约定:由B租用A“SEVERN”轮运输水泥原料,载货量为13,500吨至14,000吨,或多或少由A选择。如果B未能提供约定数量的货物,B应按运费率支付A亏舱费,运费每吨20美元,经纪人佣金5%。如果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在上午递交,则装卸时间从下午1时开始起算如果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在下午办公时间内递交,则装卸时间从下一个工作日上午6时开始起算装货效率为每连续24小时晴天工作日4000吨,星期天和政府公布的节假日除外,除非已使用卸货效率为每连续24小时晴天工作日1500吨,星期五和政府公布的节假日除外,即使使用等候泊位的时间依情况计算为装货和卸货时间船舶首次开舱和关舱所用的时间不计入装卸时间。如发生滞期,B须在装港和卸港按每日3500美元或按比例支付滞期费。速遣费由A按滞期费的一半向B支付。10月20日20:30时,“SEVERN”轮抵达中国日照岚山港锚地。21日08:00时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被收到和接受。12:15时船舶办妥联检手续。21日,船长向B出具载货声明,确认船舶该航次能载货13,800吨。同日15:08时,“SEVERN”轮开始装货。23日为星期日,16:45时至18:00时因休而暂停装货。24日02:00时装货平舱完毕,共载货13,553.20吨。11月8日15:36时,“SEVERN”轮抵达孟加拉国吉大港,并递交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9日20:30时开始卸货,24日06:15时卸货完毕。其中,9日16:06时至20:30时为停靠泊位和首次舱时间,10日01:15时至09:00时因雨而暂停卸货,11日和18日为星期五,21日07:30时至08:45时因工人罢工影响卸货。“SEVERN”轮在卸货期间,因船上吊机绞车发生故障,分别在不同时间内造成一个舱或几个舱暂停卸货。按船上四个吊机,每影响一个货舱卸货按四分之一计算影响卸货的时间,吊机绞车故障影响卸货的时间为36小时30.25分。1995年7月10日,A向B收取亏舱费、滞期费、吊机维修费及欠付的运费共计11,538.30美元。B没有支付。 B辩称:船舶实际载货量在合同约定的范围之内,没有造成亏舱。船舶没有联检,A递交的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无效,装卸时间应从实际开始装卸开始起算。扣除合同约定的除外间,船舶没有滞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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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10月18日,A与B签订了一份金康格式的航次租船合同,约定:由B租用A“SEVERN”轮运输水泥原料,载货量为13,500吨至14,000吨,或多或少由A选择。如果B未能提供约定数量的货物,B应按运费率支付A亏舱费,运费每吨20美元,经纪人佣金5%。如果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在上午递交,则装卸时间从下午1时开始起算如果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在下午办公时间内递交,则装卸时间从下一个工作日上午6时开始起算装货效率为每连续24小时晴天工作日4000吨,星期天和政府公布的节假日除外,除非已使用卸货效率为每连续24小时晴天工作日1500吨,星期五和政府公布的节假日除外,即使使用等候泊位的时间依情况计算为装货和卸货时间船舶首次开舱和关舱所用的时间不计入装卸时间。如发生滞期,B须在装港和卸港按每日3500美元或按比例支付滞期费。速遣费由A按滞期费的一半向B支付。10月20日20:30时,“SEVERN”轮抵达中国日照岚山港锚地。21日08:00时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被收到和接受。12:15时船舶办妥联检手续。21日,船长向B出具载货声明,确认船舶该航次能载货13,800吨。同日15:08时,“SEVERN”轮开始装货。23日为星期日,16:45时至18:00时因休而暂停装货。24日02:00时装货平舱完毕,共载货13,553.20吨。11月8日15:36时,“SEVERN”轮抵达孟加拉国吉大港,并递交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9日20:30时开始卸货,24日06:15时卸货完毕。其中,9日16:06时至20:30时为停靠泊位和首次舱时间,10日01:15时至09:00时因雨而暂停卸货,11日和18日为星期五,21日07:30时至08:45时因工人罢工影响卸货。“SEVERN”轮在卸货期间,因船上吊机绞车发生故障,分别在不同时间内造成一个舱或几个舱暂停卸货。按船上四个吊机,每影响一个货舱卸货按四分之一计算影响卸货的时间,吊机绞车故障影响卸货的时间为36小时30.25分。1995年7月10日,A向B收取亏舱费、滞期费、吊机维修费及欠付的运费共计11,538.30美元。B没有支付。 B辩称:船舶实际载货量在合同约定的范围之内,没有造成亏舱。船舶没有联检,A递交的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无效,装卸时间应从实际开始装卸开始起算。扣除合同约定的除外间,船舶没有滞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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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租船运费的计算方式与支付时间,需由租船人与船东在所签订的程租船合同中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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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次租船合同规定“滞期费每天3000美元,速遣费每天1500美元”。船舶装货滞期3天卸货速遣3天。若按装卸时间平均计算,则租方总共应付()滞期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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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新加坡新和航运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外轮代理公司北海分公司。 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港务局。 被告: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 1990年9月15日,原告经经纪人介绍与被告中国外轮代理公司北海分公司(下称北海外代)签订了一份租船合同。北海外代在签订合同时未告知新和公司自己的身份是富山宝船务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并以自己的名义签订了租船合同。该合同约定,北海外代租用原告的“新和”轮将9500吨10%范围由船东选择的袋装水泥由北海港运往马尼拉;运费率为毛重每公吨14.30美元,船东不负担装卸、堆舱、平舱费;全部运费在装货完毕后三个银行工作日支付;装卸效率为每晴天工作日1000公吨1200公吨,星期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滞期速遣费率为每天3000/1500美元,所有用于等待泊位的损失时间算作装卸时间,除非船舶已经滞期,否则由于台风或其他自然灾害阻止了装卸的进行,所损失的时间不计算装卸时间4.25%的佣金从运费中扣除,付给经纪人。其他未提到条款按1922年及1976年修订的“金康”合同范本。 1990年9月20日23:00时,“新和”轮抵北海港。9月21日08:00时该轮向北海外代递交准备就绪通知书,22日21:50时联检完毕。23日为星期天,23日18:30时开始装货,当天实际使用时间5小时30分。至10月7日21:00时装货完毕,实装水泥9547.5公吨。根据合同约定的装货率计算,装港可用时间为7天22小时57分,实际装货使用时间为7天21小时,装港速遣1小时57分。 1990年10月12日06:00时,“新和”轮抵达马尼拉港,同日08:00时递交准备就绪通知书。除去约定的卸货时间,10月24日02:08时开始滞期。11月3日,新和公司代理人收到收货人正本提单及申请卸货准许证,但未签发。11月5日、6日,新和公司以未收齐运费为由分别通知收货人和北海外代不予卸货,留置了货物。但后来由于滞期过长,新和公司为尽快使船卸清开航,于1991年1月2日13:00时自动开始卸货,1月10日14:15时货物卸完,交给收货人。1991年3月26日,新和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的运费、滞期费、利息、律师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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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新加坡新和航运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外轮代理公司北海分公司。 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港务局。 被告: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 1990年9月15日,原告经经纪人介绍与被告中国外轮代理公司北海分公司(下称北海外代)签订了一份租船合同。北海外代在签订合同时未告知新和公司自己的身份是富山宝船务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并以自己的名义签订了租船合同。该合同约定,北海外代租用原告的“新和”轮将9500吨10%范围由船东选择的袋装水泥由北海港运往马尼拉;运费率为毛重每公吨14.30美元,船东不负担装卸、堆舱、平舱费;全部运费在装货完毕后三个银行工作日支付;装卸效率为每晴天工作日1000公吨1200公吨,星期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滞期速遣费率为每天3000/1500美元,所有用于等待泊位的损失时间算作装卸时间,除非船舶已经滞期,否则由于台风或其他自然灾害阻止了装卸的进行,所损失的时间不计算装卸时间4.25%的佣金从运费中扣除,付给经纪人。其他未提到条款按1922年及1976年修订的“金康”合同范本。 1990年9月20日23:00时,“新和”轮抵北海港。9月21日08:00时该轮向北海外代递交准备就绪通知书,22日21:50时联检完毕。23日为星期天,23日18:30时开始装货,当天实际使用时间5小时30分。至10月7日21:00时装货完毕,实装水泥9547.5公吨。根据合同约定的装货率计算,装港可用时间为7天22小时57分,实际装货使用时间为7天21小时,装港速遣1小时57分。 1990年10月12日06:00时,“新和”轮抵达马尼拉港,同日08:00时递交准备就绪通知书。除去约定的卸货时间,10月24日02:08时开始滞期。11月3日,新和公司代理人收到收货人正本提单及申请卸货准许证,但未签发。11月5日、6日,新和公司以未收齐运费为由分别通知收货人和北海外代不予卸货,留置了货物。但后来由于滞期过长,新和公司为尽快使船卸清开航,于1991年1月2日13:00时自动开始卸货,1月10日14:15时货物卸完,交给收货人。1991年3月26日,新和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的运费、滞期费、利息、律师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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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新加坡新和航运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外轮代理公司北海分公司。 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港务局。 被告: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 1990年9月15日,原告经经纪人介绍与被告中国外轮代理公司北海分公司(下称北海外代)签订了一份租船合同。北海外代在签订合同时未告知新和公司自己的身份是富山宝船务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并以自己的名义签订了租船合同。该合同约定,北海外代租用原告的“新和”轮将9500吨10%范围由船东选择的袋装水泥由北海港运往马尼拉;运费率为毛重每公吨14.30美元,船东不负担装卸、堆舱、平舱费;全部运费在装货完毕后三个银行工作日支付;装卸效率为每晴天工作日1000公吨1200公吨,星期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滞期速遣费率为每天3000/1500美元,所有用于等待泊位的损失时间算作装卸时间,除非船舶已经滞期,否则由于台风或其他自然灾害阻止了装卸的进行,所损失的时间不计算装卸时间4.25%的佣金从运费中扣除,付给经纪人。其他未提到条款按1922年及1976年修订的“金康”合同范本。 1990年9月20日23:00时,“新和”轮抵北海港。9月21日08:00时该轮向北海外代递交准备就绪通知书,22日21:50时联检完毕。23日为星期天,23日18:30时开始装货,当天实际使用时间5小时30分。至10月7日21:00时装货完毕,实装水泥9547.5公吨。根据合同约定的装货率计算,装港可用时间为7天22小时57分,实际装货使用时间为7天21小时,装港速遣1小时57分。 1990年10月12日06:00时,“新和”轮抵达马尼拉港,同日08:00时递交准备就绪通知书。除去约定的卸货时间,10月24日02:08时开始滞期。11月3日,新和公司代理人收到收货人正本提单及申请卸货准许证,但未签发。11月5日、6日,新和公司以未收齐运费为由分别通知收货人和北海外代不予卸货,留置了货物。但后来由于滞期过长,新和公司为尽快使船卸清开航,于1991年1月2日13:00时自动开始卸货,1月10日14:15时货物卸完,交给收货人。1991年3月26日,新和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的运费、滞期费、利息、律师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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