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总则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应当依照法定的程序,从国家的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材料二:2009年10月12日,震惊全国的重庆打黑系列案将在重庆各中级法院陆续开庭,杨天庆涉黑团伙案及刘钟永涉黑团伙案将同时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涉案人数多达31人,他们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材料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总则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应当依照法定的程序,从国家的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材料二:2009年10月12日,震惊全国的重庆打黑系列案将在重庆各中级法院陆续开庭,杨天庆涉黑团伙案及刘钟永涉黑团伙案将同时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涉案人数多达31人,他们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材料一为响应“法治中国”新的号角,江苏先后采取一系列措施推进依法治省,提出民主法制健全、社会文明安定的基本目标;省委颁布《法治江苏建设纲要》,作出建设“法治江苏”的重要决定,明确提出在全国率先建设一个事事有法可依、人人知法守法、各方依法办事的法治省份;2012年3月,省委、省政府召开深化法治江苏建设大会,印发《深化法治江苏建设的意见》,提出到2015年建成全国法治建设先导区,实现法治政府建设水平、公正廉洁司法水平、社会管理法治化水平、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水平、法治创建绩效“五个位居全国前列”的工作目标。材料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总则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应当依照法定的程序,从国家的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材料二中要求对推进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什么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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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一为响应“法治中国”新的号角,江苏先后采取一系列措施推进依法治省,提出民主法制健全、社会文明安定的基本目标;省委颁布《法治江苏建设纲要》,作出建设“法治江苏”的重要决定,明确提出在全国率先建设一个事事有法可依、人人知法守法、各方依法办事的法治省份;2012年3月,省委、省政府召开深化法治江苏建设大会,印发《深化法治江苏建设的意见》,提出到2015年建成全国法治建设先导区,实现法治政府建设水平、公正廉洁司法水平、社会管理法治化水平、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水平、法治创建绩效“五个位居全国前列”的工作目标。材料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总则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应当依照法定的程序,从国家的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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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一为响应“法治中国”新的号角,江苏先后采取一系列措施推进依法治省,提出民主法制健全、社会文明安定的基本目标;省委颁布《法治江苏建设纲要》,作出建设“法治江苏”的重要决定,明确提出在全国率先建设一个事事有法可依、人人知法守法、各方依法办事的法治省份;2012年3月,省委、省政府召开深化法治江苏建设大会,印发《深化法治江苏建设的意见》,提出到2015年建成全国法治建设先导区,实现法治政府建设水平、公正廉洁司法水平、社会管理法治化水平、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水平、法治创建绩效“五个位居全国前列”的工作目标。材料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总则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应当依照法定的程序,从国家的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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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一为响应“法治中国”新的号角,江苏先后采取一系列措施推进依法治省,提出民主法制健全、社会文明安定的基本目标;省委颁布《法治江苏建设纲要》,作出建设“法治江苏”的重要决定,明确提出在全国率先建设一个事事有法可依、人人知法守法、各方依法办事的法治省份;2012年3月,省委、省政府召开深化法治江苏建设大会,印发《深化法治江苏建设的意见》,提出到2015年建成全国法治建设先导区,实现法治政府建设水平、公正廉洁司法水平、社会管理法治化水平、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水平、法治创建绩效“五个位居全国前列”的工作目标。材料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总则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应当依照法定的程序,从国家的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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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社会的民主思想与实践】 材料一法国《1791年宪法》将《人权宣言》置于篇首,在正文中规定:“主权属于国民”;“立法权委托给由人民自由选出的暂时性的代表们所组成的国民议会”;“行政权委托给国王”;“司法权委托给由人民按时选出的审判官行使之”。 材料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中华民国国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国民依法享有人身、财产、言论、出版、集会、信仰等自由;参议院由各地选派的参议员组成,行使立法权;由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和国务委员行使行政权;法院由临时大总统及司法总长任命的法官组成,行使司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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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社会的民主思想与实践】 材料一法国《1791年宪法》将《人权宣言》置于篇首,在正文中规定:“主权属于国民”;“立法权委托给由人民自由选出的暂时性的代表们所组成的国民议会”;“行政权委托给国王”;“司法权委托给由人民按时选出的审判官行使之”。 材料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中华民国国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国民依法享有人身、财产、言论、出版、集会、信仰等自由;参议院由各地选派的参议员组成,行使立法权;由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和国务委员行使行政权;法院由临时大总统及司法总长任命的法官组成,行使司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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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社会的民主思想与实践】 材料一法国《1791年宪法》将《人权宣言》置于篇首,在正文中规定:“主权属于国民”;“立法权委托给由人民自由选出的暂时性的代表们所组成的国民议会”;“行政权委托给国王”;“司法权委托给由人民按时选出的审判官行使之”。 材料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中华民国国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国民依法享有人身、财产、言论、出版、集会、信仰等自由;参议院由各地选派的参议员组成,行使立法权;由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和国务委员行使行政权;法院由临时大总统及司法总长任命的法官组成,行使司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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