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基规范》199页5.3.9条的条文说明中,给出了一个地基回弹变形计算算例,但是我总是读不懂其计算过程,请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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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砌体规范》10.5.6条原文如下:由重力荷载代表值产生的框支墙梁内力应按本规范第7.3节的有关规定计算。重力荷载代表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中第5.1.3条的有关规定计算。但托粱弯矩系数αM、剪力系数βv应予增大;增大系数当抗震等级为一级时,取为1.10,当抗震等级为二级时,取为1.05,当抗震等级为三级时,取为1.0。该条的条文说明指出:"重力荷载代表值则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中第5.1.3条的有关规定计算,即取全部重力荷载不另行折减"。这个"不另行折减"如何理解?是不是说取重力荷载代表值=1.0恒+1.0活,而不是1.0恒+0.5活?《抗规》5.1.3条中倒是有1.0恒+1.0活的情况,但是只适用于"按实际情况计算的楼面活荷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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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砖砌平拱,《砌体规范》7.2.3条第1款只是说按5.4.1条和5.4.2条的公式计算,并未指出计算高度如何取值,该如何采用呢?另外,计算砖砌过梁的承载力设计值时候,是否考虑强度折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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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规范》的3.3.2条指出,"受弯构件的最大挠度应按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并考虑荷载长期作用影响进行计算",这个"考虑荷载长期作用影响"到底是怎样考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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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混凝土规范》的表3.3.2,有两个疑问: (1)构件制作时预先起拱,用公式f≤flim验算挠度时,是公式左边减去起拱值,还是右边7 (2)表下注4指出:"计算悬臂构件的挠度限值时,其计算跨度l0按实际悬臂长度的2倍取用"。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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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规范》7.2.5条的本质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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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规范》7.3.4条第2款规定:当计算中计入纵向普通受压钢筋时,受压区的高度应满足本规范公式(7.2.1-4)的条件;当不满足此条件时,其正截面受压承载力可按本规范第7.2.5条的规定进行计算,此时,应将本规范公式(7.2.5)中的M以Ne’s代替,此处,e’s为轴向压力作用点至受压区纵向普通钢筋合力点的距离;在计算中应计入偏心距增大系数,初始偏心距应按公式(7.3.4-4)确定。我对此的疑问是,如何保证此时受拉区钢筋的应力能达到fy?不满足公式(7.2.1-4)时,只说明这时的压力N非常的小,这时候受拉区钢筋的应力σzs很可能达不到^,如果在7.2.5把σs按fy取,结果应该是偏不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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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砌体规范》7.2.3条第3款指出,验算过梁下砌体局部受压承载力时,可不考虑上层荷载的影响,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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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钢规》3.2.8条的内力分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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