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砖砌平拱,《砌体规范》7.2.3条第1款只是说按5.4.1条和5.4.2条的公式计算,并未指出计算高度如何取值,该如何采用呢?另外,计算砖砌过梁的承载力设计值时候,是否考虑强度折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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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砌体规范》7.2.3条第3款指出,验算过梁下砌体局部受压承载力时,可不考虑上层荷载的影响,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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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理解《砌体规范》4.2.5条第4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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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荷载规范》的4.1.2条第2款有两个疑问: (1)表4.1.2下注中的"楼面梁"如何理解,是主梁还是次梁? (2)"第1(2)~7项应采用与其楼面梁相同的折减系数"如何理解?我认为有两种可能:①当从属于墙、柱、基础的那部分荷载面积超过50m2时取折减系数为0.9;②统一取折减系数为0.9。 《荷载规范》的4.1.2条第2款原文如下: 2设计墙、柱和基础时的折减系数 1)第1(1)项应按表4.1.2规定采用; 2)第1(2)~7项应采用与其楼面梁相同的折减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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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基规范》8.2.7条第3款的公式应如何理解?另外,在计算出弯矩后如何计算配筋数量Az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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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荷载规范》,有下面的问题: (1)楼面活荷载为什么要折减? (2)该规范4.1.2条第1款应如何理解?其原文如下: 1设计楼面梁时的折减系数: 1)第1(1)项当楼面梁从属面积超过25m2时,应取0.9; 2)第1(2)~7项当楼面梁从属面积超过50m2时应取0.9; 4)第9~12项应采用与所属房屋类别相同的折减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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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规范》7.2.4条原文如下:7.2.4受弯构件正截面受弯承载力的计算,应符合本规范公式(7.2.1-3)的要求。当由构造要求或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验算要求配置的纵向受拉钢筋截面面积大于受弯承载力要求的配筋面积时,按本规范公式(7.2.1-2)或公式(7.2.2-3)计算的混凝土受压区高度z,可仅计入受弯承载力条件所需的纵向受拉钢筋截面面积。应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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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心受压构件对称配筋时,若已经算出χ<2α’s,则需要按Ne′=fyAzs(h0-α’s)求出Azs,这时,是否还要验算《混凝土规范》的公式(7.3.4-2)?我看施老师书上没有做这个验算(见2006年版"应试指南"例5.3.7),如果验算了,书上计算的配筋恰好不满足公式(7.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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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规范》7.7.4条也有基础受冲切的计算,但是和《地基规范》的规定稍有不同,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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