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普通法的基本含义是全国通行的法律,它是英国法的基本渊源,体现了英国法的传统和特点。它是在诺曼人征服英国后的特定历史条件下,在王室巡回法官定期审判实践的基础上形成的。11世纪诺曼底公爵威廉征服英国以后,一方面为了加强集权统治,另一方面又为了缓和与被征服者的矛盾,公开宣布保留盎格鲁撒克逊人原有的习惯法,以示其为英国王位的合法继承人。但是原有的盎格鲁撒克逊习惯法极其分散,不利于加强中央集权和国家的统一管理,于是,国王便设立了中央司法机关---王室法院,派出巡回法官定期到各地进行巡回审判,对各地的司法和行政活动进行监督。亨利二世时进行司法改革,扩大了巡回法官的权限和管辖范围,削减了领主的审判权。巡回法官在各地审判案件时,除遵循王室法令外,主要依据当地的习惯法,只要这些习惯法与王室法令和征服者诺曼贵族的利益和需要不相抵触,就可作为判决的依据。由此可见,巡回法官巡回审判的过程,实际上也就是对各地的习惯法进行调查,选择,剖析和加工的过程。当这些巡回法官回到伦敦聚会时,通过情况交流和相互磋商,彼此承认对方的判决可以作为以后审判同类案件的依据,在全国推行,具有法律效力。这样,经过长期的审判实践,便在原来的盎格鲁撒克逊习惯的基础上掺合了诺曼人的习惯,以判例的形式,把全国各地分散的习惯法逐步统一起来。大约从公元13世纪起,就形成了全英国普遍适用的共同的习惯法,就是普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