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商品货币关系
B商品经济关系
C政治经济关系
D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关系
1804年()中有关亲属制度的规定,在早期资本主义国家的立法中是很有代表性的。这些规定包括结婚、离婚、父母子女、收养与非正式监护、亲权、未成年、监护及亲权解除、夫妻财产契约及夫妻间相互权利以及继承等内容,全面表达了资本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要求,在欧洲亲属立法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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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资本主义国家都不断修改婚姻立法,使之更加符合社会现实和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如亲属制度中的封建残余进一步被破除;男女两性在家庭中的法律地位在形式上趋于平等;在婚姻解除问题上也有从()向自由离婚主义发展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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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近代扶养制度在法律上的正式确立,以()亲属编的颁布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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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是我国封建宗法制度的基础。随着封建经济的发展、封建制度的分解和宗法制度的变迁,亲属自身结构也经历了一个不断分解变化的过程。我国最早将亲属分为()和()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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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俄时代的亲属法具有浓厚的封建性和()传统。1917年十月革命以后,苏联对婚姻家庭制度的改革采取了许多重大的立法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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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中世纪(公元12~15世纪)末期还发生了()(见注释法学派),使罗马亲属法的原理和规则对各国婚姻家庭立法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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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是从自由资本主义向帝国主义过渡时期的产物。它在亲属部分中吸取了1804年《法国民法典》的成果,同时反映了当时的时代特点。在内容上比《法国民法典》中的规定更加完善,形式和立法技巧也更加周密、成熟,至今仍为联邦德国所沿用。民主德国则于()颁布了新的《德意志民主共和国亲属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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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各国的立法,一般将亲属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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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立法制度的总体架构,在回归前与回归后并未发生显著变化,只在立法程序上略有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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