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基本案情:2010年10月至于2011年3月,犯罪人赵某伙同犯罪分子钱某利用购买来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某国有商业银行某县支行办理质押贷款,第一笔被查出是假票据而未得逞。此后,赵某、钱某、孙某和李某等4人合谋利用重新购买的伪造或变造的金额分别为700万元和你35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骗取某银行县支行质押贷款595万元和297万元,主要用于地下钱庄发放高利贷和个人消费,其中595万元到期贷款已归还,297万元在还款期限届满后未能偿还,经司法机关全力追款,造成损失44万元。
作案手段:赵某等4人犯罪嫌疑人通过相互联系,形成利用伪造的银行承兑汇票诈骗银行贷款的共同犯罪故意,彼此之间分工配合,有组织提议,有居间配合的,有分配款项的,构成典型的团伙犯罪。具体而言,一是赵某经钱某介绍,从他人处以票面金额7%价格(80万元)购买了1200万元假银行承兑汇票,到某国有商业银行某县支行质押贷款,此次困被工作人员验出是假票而被扣票;二是赵某、钱某和孙某另行以50万元和15万元的价格购买了更为逼真的假银行承兑汇票,票据金额分别为700万元和350万元,此时他们利用犯罪分子李某为某钢铁公司法人代表的身份便利,伪造某钢铁公司与某煤炭公司的购销合同,虚构贸易背景,以某钢铁公司名义持票到上述银行办理质押贷款,骗取银行贷款595万元和297万元。
损失及影响:该案一方面造成了44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另一方面银行在配合司法部门追款、侦查等工作中,牵扯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精力,造成了许多间接损失。此外,本案从表面来看是一起虚假银行承兑汇票案,但从骗取的资金去向看,主要是流向地下钱庄,在实质上与民间借贷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而民间借贷当事人往往片面追求高收益,忽视风险管控,无视与实体经营收益的巨大反差,一旦资金链断裂,就将风险转嫁银行,给银行资金和声誉带来巨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