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1)争议的诉讼标的不同。第三人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或者有独立请求权,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其诉讼标的或者是共同的,或者是同一种类的。
(2)诉的合并性质不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的诉讼是与本诉的合并;而必要与非必要的共同诉讼,则是诉的主体合并。
(3)参加诉讼的时间、方式不同。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是参加到他人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去,共同诉讼人则不受时间限制,可以共同起诉,共同应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起诉讼,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申请或被法院通知参加诉讼。必要共同诉讼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依法追加其参加诉讼,而普通共同诉讼人不愿共同起诉、应诉的,则应分别受理和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