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干本题共包含 3 个小题

刘某为甲公司的董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购销合同,甲公司在预先支付了数额巨大的货款后得知,乙公司已经严重亏损,资不抵债,没有任何履约能力,且甲公司的预付款已被当地银行划走抵充银行欠款。 刘某得知这一消息,认为此次公司损失巨大,必定会影响本公司股票价格。他首先将自己手中的本公司股票抛售,还建议好友王某等人也抛出该股票。 半月后,甲乙公司购销合同事宜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消息一出,甲公司股价跌落50%。

简答题1

刘某的行为是什么违法行为?

正确答案

刘某的行为属于内幕交易行为。

答案解析

简答题2

我国法律规定的该违法行为的主体包括哪些人?

正确答案

内幕交易行为的主体具体包括下列人员:
(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秘书、打字员,以及其他可以通过履行职务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职员。
(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发行股票的控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3)发行人聘请的律师、会计师、资产评估人员、投资顾问等专业人员,证券经营机构的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以及其他因其业务接触或者内幕信息的人员。
(4)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发行人可以行使一定管理权或者监督权的人员,包括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场所的工作人员,发行人的主管部门和审批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工商、税务等有关经济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
(5)由于本人的职业地位、与发行人的合同关系或者工作联系,有可能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新闻记者,报刊编辑,电台、电视台主持人以及编排技术人员等;以及其他可能通过合法途径接触到内幕信息的人员。

答案解析

简答题3

依据《证券法》,应对刘某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对内幕交易行为的参与人员,依证券法的规定,应责令依法处理非法获得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或者非法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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