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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工商局接举报,发现杭州雨韵制衣有限公司授权许可某市天天服装厂使用的“雨韵”服装上,只标明了杭州雨韵制衣有限公司的地址名称,未标明商品真实的产地。

简答题1

工商部门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1)首先判定天天服装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之规定。
(2)工商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处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收缴其商标标识;商标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的,一并收缴、销毁。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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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3年5月12日,工商所执法人员接举报,称某个体工商户制售假冒伪劣饮料,该所执法人员直接赶往现场,将其违法财物扣留,由于当事人不配合,拒绝签字,在未有证明人证明的情况下,将扣留单留存于当事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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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6年5月8日9时30分,某市工商局12315申诉举报(指挥)中心接到举报电话: 举报人(男声):我是A县城关镇杨村的一名群众,我向你们举报一件事:在我村南200米河堤旁,有一处房屋,有院墙围着,里面有造化肥的。白天不干,关着门,晚上12点以后开始生产,一般凌晨4-5点走一车假化肥。他们是从味精厂进的下脚料,白袋子装的,然后经过简单加工,再倒袋,冒充“美国嘉吉”化肥运往外地销售,请你们查处。 1235值班员:请问老板叫什么,他有营业执照吗? 举报人:姓刘,不是本村人,都叫他“刘二”,什么证件都没有。 值班员:我们会尽快查处,请问你还有什么要求吗? 举报人:请你们查完后告知我一下查的情况,我姓马,联系电话是: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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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某市晚报刊发了一则“人体电子增高”治疗仪的广告。该广告称:“16岁至25岁的男女青年使用后,半年内可增高3至7厘米。产品已通过中国科学院鉴定,是矮小青少年的最佳增高器。该产品为某市医疗器械厂生产,欲购者可直接与该厂联系,价格为每个240元,款到寄货。”该市一些青少年从晚报上看到该广告后,便按广告上提供的地址寄款邮购。但款寄出去后,杳无音讯。经查证,某市医疗器械厂并不存在,而发布该广告的人已去向不明,所留下的有关证明文件也系伪造。消费者将此情况向该市工商局12315申诉举报指挥中心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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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告:广东科龙(容声)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吴永安    广东科龙(容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龙公司)于1992年元月获得“KELON”注册商标专用权,并自1992年起将该商标用于其所生产销售的家电商品上。1997年9月,吴永安开办的永安制衣厂(个体工商户)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注册“kelon.com.cn”域名,并取得注册登记证书。 1997年底,科龙公司曾与吴永安商谈有关“KELON”域名注册事宜,吴永安向科龙索取80万元的转让费,遭到科龙拒绝。1998年元月,吴永安发送传真给科龙公司,称:“为了尽快了结关于科龙域名的争议权,永安制衣厂要求对方作为补偿现金五万元,即放弃争议权。”科龙公司遂以吴永安为被告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原告科龙公司诉称,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科龙公司于1992年元月取得了“KELON”商标专用权。1997年下半年,科龙公司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申请以“KEL0N”注册商标作为域名登记时,发现由被告吴永安开办的永安制衣厂已使用“KELON”作为自己的域名注册,被告恶意抢注域名后又借此向科龙公司索要所谓域名补偿费,诈取非法利益。故请求法院确认被告吴永安注册“KELON”域名属于恶意侵权行为,判决其立即停止使用“KELON”域名。在法庭上,原告诉称被告的抢注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规定,侵犯了其合法权利(商标权、商号权和使用商标商号注册域名的权利),故请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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