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对
B错
如果合同中不准分批装运、不准中途转运、不接受第三者转运单据,均应在信用证明确规定,否则根据《UCP600》将被认为允许分批、允许转运、接受第三者转运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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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若信用证中对是否分批装运与转运未予规定,则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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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进口机器1000台,信用证上允许分批装运,并规定第一批装40O台,第二批装600台,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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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信用证未表示禁止转船和分批装运,应理解为不许转船,但可以分批装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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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出口合同规定:“7/8月份两批每月平均装运”,A公司于6月15日收到国外开来的信用证,其中规定“装运不迟于8月31日”。因A公司的货已全部备妥,信用证又未规定必须分期分批装运,A公司于7月10日一次装船运出。试问:A公司的做法是否妥当?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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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国际贸易公司有一笔对乔治公司出口花生仁的贸易,总货量为500吨。信用证规定:“分5个月装运:3月份80吨,4月份120吨,5月份140吨,6月份110吨;7月份50吨。每月不许分批装运,从中国港口至伦敦。”该公司3、4月份均顺利发货并收回货款。后因货源不足于5月20日在青岛港只装了70.5吨,取得了提单。经联系烟台某公司有一部分同样品质规格的货物,所以要求货轮再驶往烟台港继续再装了64.1吨,取得另一张提单。单据寄到开证行被认为单证不符,拒绝付款。 理由是:1.不符合信用证中每月不允许分批装运的规定; 2.短装5.4吨,不符信用证要求。 问:开证行是否有理由拒付,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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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某公司向新加坡出口一批水果,共6000公斤。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不许分批装运,在9月30日以前装船。我方于9月8日和9月10日分别在大连和烟台各装3000公斤于“东方”号货轮运往新加坡,提单上也注明了不同的装运港和装船日期。问我方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银行能否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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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装在同一航次及同一船上的货物,即使装运时间与装运地点不同,也不视为分批装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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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提单表面注明同一船只、同一航次及同一目的地的多次装运,即使其表面注明不同的装运时间与装运地点,也不视为分批装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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