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构成盗窃罪
B构成诈骗罪
C构成侵占罪
D不构成犯罪,属民事纠纷
A钢铁制造公司招用了一批工人,高某(男,22周岁)是其中一员。高某上班后,多次向公司提出签订劳动合同,可一直到高某上班后2个月,公司才与他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有,暂定1年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对高某予以转正,并录用为职工,确定正式合同期,实行劳动合同制;高某入公司时,须交纳2000元押金,合同期限届满后退还;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若发现高某不能胜任工作,公司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可以报销医疗费,医疗期满后,如因不能从事原工作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补偿;合同期内高某不得结婚,否则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高某如要求提前解除合同,需提前45天通知公司,同时,所交押金不予退还;公司按照国家规定向高某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高某应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如果高某因违反操作规程而负伤,公司不予负责;高某可以自愿参加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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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钢铁制造公司招用了一批工人,高某(男,22周岁)是其中一员。高某上班后,多次向公司提出签订劳动合同,可一直到高某上班后2个月,公司才与他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有,暂定1年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对高某予以转正,并录用为职工,确定正式合同期,实行劳动合同制;高某入公司时,须交纳2000元押金,合同期限届满后退还;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若发现高某不能胜任工作,公司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可以报销医疗费,医疗期满后,如因不能从事原工作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补偿;合同期内高某不得结婚,否则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高某如要求提前解除合同,需提前45天通知公司,同时,所交押金不予退还;公司按照国家规定向高某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高某应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如果高某因违反操作规程而负伤,公司不予负责;高某可以自愿参加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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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钢铁制造公司招用了一批工人,高某(男,22周岁)是其中一员。高某上班后,多次向公司提出签订劳动合同,可一直到高某上班后2个月,公司才与他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有,暂定1年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对高某予以转正,并录用为职工,确定正式合同期,实行劳动合同制;高某入公司时,须交纳2000元押金,合同期限届满后退还;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若发现高某不能胜任工作,公司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可以报销医疗费,医疗期满后,如因不能从事原工作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补偿;合同期内高某不得结婚,否则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高某如要求提前解除合同,需提前45天通知公司,同时,所交押金不予退还;公司按照国家规定向高某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高某应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如果高某因违反操作规程而负伤,公司不予负责;高某可以自愿参加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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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钢铁制造公司招用了一批工人,高某(男,22周岁)是其中一员。高某上班后,多次向公司提出签订劳动合同,可一直到高某上班后2个月,公司才与他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有,暂定1年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对高某予以转正,并录用为职工,确定正式合同期,实行劳动合同制;高某入公司时,须交纳2000元押金,合同期限届满后退还;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若发现高某不能胜任工作,公司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可以报销医疗费,医疗期满后,如因不能从事原工作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补偿;合同期内高某不得结婚,否则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高某如要求提前解除合同,需提前45天通知公司,同时,所交押金不予退还;公司按照国家规定向高某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高某应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如果高某因违反操作规程而负伤,公司不予负责;高某可以自愿参加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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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钢铁制造公司招用了一批工人,高某(男,22周岁)是其中一员。高某上班后,多次向公司提出签订劳动合同,可一直到高某上班后2个月,公司才与他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有,暂定1年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对高某予以转正,并录用为职工,确定正式合同期,实行劳动合同制;高某入公司时,须交纳2000元押金,合同期限届满后退还;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若发现高某不能胜任工作,公司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可以报销医疗费,医疗期满后,如因不能从事原工作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补偿;合同期内高某不得结婚,否则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高某如要求提前解除合同,需提前45天通知公司,同时,所交押金不予退还;公司按照国家规定向高某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高某应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如果高某因违反操作规程而负伤,公司不予负责;高某可以自愿参加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A公司在高某上班后2个月与之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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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高某,男,28岁,工人。蔡某,男,19岁,无业。靳某,女,18岁,无业。 被告人高某得知信用社主任张某贪恋女色,遂即与被告人蔡某预谋,指使靳某以色相勾引张某,以此为把柄,敲诈张某为其提供资金。靳某在高某的授意下,先后两次在树林内与张某幽会。某日下午,靳某按照预谋将张骗至高某的二哥家。高某藏于室内,蔡某先后对张进行殴打、威逼,迫使张为他们提供15万元的贷款。张借故推脱,蔡继续殴打,此时,高某从室内出来,与蔡某一起对张某软硬兼施进行威逼。张某无奈,以自己的名义,亲笔写了一张“市内急需2万元现金”的便条,要信用社值班人员支付。蔡某持此便条到信用社取走现金2万元。直到晚上,高蔡才将张某放回。 【问题】对本案,一审法院定为绑架勒索罪,二审法院定为抢劫罪。你认为哪一个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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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金店(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金银首饰经营资质)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2月采取“以旧换新”方式向消费者销售金项链20条,每条新项链的零售价格为2500元。每条旧项链作价800元,每条项链取得差价款1700元;当月还取得首饰修理费含税收入2270元。该金店上述业务应缴纳增值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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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金店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1月零售铂金项链,取得含税销售额58.5万元;零售镀金项链,取得含税销售额23.4万元;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银项链200条,每条新银项链的零售价为351元,每条旧银项链的作价为175.5元,每条实际收取差价款175.5元。该金店2014年1月份应缴纳消费税()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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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10月18日,甲有限责任公司聘请某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律师高某为法律顾问,双方签订了聘用协议。协议规定:甲方(某公司)向乙方(高某)支付本年度法律顾问费7万元人民币,在本年度中,乙方负责甲方的合同审查,为甲方出具法律意见书等业务,且不得收费。若因乙方的过错导致甲方的损失,乙方应全部赔偿。法律顾问费在合同签署之日起7日内付清,合同自法律顾问费缴清之日起生效。1996年10月20日,甲有限责任公司向高某支付了人民币7万元。1996年11月5日,甲有限责任公司递交一份合同给高某审查,并要求高某调查合同当事人的资信情况。由于高某当时正忙于一名人案件,无暇及此,未经调查,便不负责任地写了一份对方当事人资信很好的法律意见书,与合同一并交回甲有限责任公司。甲有限责任公司根据高某的法律意见书,于1996年11月12日与对方签订了价值30万元的合同。合同签订后,甲有限责任公司如期交款后,迟迟不见对方发货,于是到对方住所查明,结果对方早已人去楼空,甲有限责任公司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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