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载规范》5.1.2条规定的"吊车横向水平荷载"和《钢规》3.2.2条规定的"横向水平力"如何区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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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规》中风荷载的规定,有几个问题: (1)第3.2.5条规定的风荷载体型系数规定的μzs,与《荷载规范》7.3节规定的μzs,有何联系? (2)第3.2.5条和第3.2.6条中的H/B是不是同一个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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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砌体规范》10.5.6条原文如下:由重力荷载代表值产生的框支墙梁内力应按本规范第7.3节的有关规定计算。重力荷载代表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中第5.1.3条的有关规定计算。但托粱弯矩系数αM、剪力系数βv应予增大;增大系数当抗震等级为一级时,取为1.10,当抗震等级为二级时,取为1.05,当抗震等级为三级时,取为1.0。该条的条文说明指出:"重力荷载代表值则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中第5.1.3条的有关规定计算,即取全部重力荷载不另行折减"。这个"不另行折减"如何理解?是不是说取重力荷载代表值=1.0恒+1.0活,而不是1.0恒+0.5活?《抗规》5.1.3条中倒是有1.0恒+1.0活的情况,但是只适用于"按实际情况计算的楼面活荷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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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砌体规范》表10.2.3中用到σ0,为对应于重力荷载代表值的砌体截面平均压应力,请问,这里的"重力荷载代表值"要不要考虑分项系数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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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规》3.3.13条是对"剪重比"的要求,其中,对于薄弱层,要求A乘以1.15的增大系数。该规范的5.1.14条,规定竖向不规则的薄弱层的水平地震剪力标准值要乘以1.15。这不是相当于,对于竖向不规则的薄弱层,剪重比验算时左、右都乘以了一个1.15吗?3.3.13条的1.15倍好像不起作用了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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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对于《钢规》的公式(5.2.2-2)(见下式),有几个疑问: (1)规范中说,"对于表5.2.1的3、4项中的单轴对称截面压弯构件,当弯矩作用在对称轴平面且使翼缘受压时"使用该式,但是,规范表5.2.1(塑性发展系数表)的第4项,其截面见图2-2-10,似乎不符合这个条件呀? (2)若该公式可以理解为"应力计算",公式中截面特征似乎应取净截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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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进行钢吊车梁制动结构的疲劳计算时,吊车荷载应按()取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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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房屋的计算方案时,多层房屋在竖向荷载作用下,墙、柱在每层高度范围内,可近似地视作两端铰支的竖向构件,请问,这时构件的计算长度是取层高还是按《砌体规范》表5.1.3计算得到的墙的计算高度?如何理解4.2.5条规定的简化计算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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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砌体规范》7.2.3条第3款指出,验算过梁下砌体局部受压承载力时,可不考虑上层荷载的影响,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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