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规范》7.2.4条原文如下:7.2.4受弯构件正截面受弯承载力的计算,应符合本规范公式(7.2.1-3)的要求。当由构造要求或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验算要求配置的纵向受拉钢筋截面面积大于受弯承载力要求的配筋面积时,按本规范公式(7.2.1-2)或公式(7.2.2-3)计算的混凝土受压区高度z,可仅计入受弯承载力条件所需的纵向受拉钢筋截面面积。应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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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规范》3.3.2条的条文说明指出,悬臂构件容易发生事故,对其挠度"从严掌握"。那么,"从严掌握"是如何体现的呢?从表中看,计算跨度按2倍取用好像宽松了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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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规范》表3.2.2下注3明确指出,对预应力混凝土构件,可将计算所得的挠度值减去预加力产生的反拱值;在《公路混凝土规范》中,对于预应力混凝土梁,挠度验算时,是否要减去预加力引起的反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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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规范》3.4.1条所说的"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是如何区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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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规范》7.1.4条的注指出,"当截面受拉区配置有不同种类或不同预应力值的钢筋时,受弯构件的相对界限受压区高度应分别计算,并取其较小者",应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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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砌体规范》7.2.3条第3款指出,验算过梁下砌体局部受压承载力时,可不考虑上层荷载的影响,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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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通用规范》的4.2.2条规定,预加力在结构进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和使用阶段构件应力计算时,应作为永久作用计算其主效应和次效应,并计入相应阶段的预应力损失,但不计由于预加力偏心距增大引起的附加效应。那么,《公路混凝土规范》的6.5.3条以及6.5.5条第2款中的"荷载短期效应组合"是否包含预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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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吊车的动力系数,《荷载规范》5.3.1条规定"吊车竖向荷载应乘以动力系数";而《钢规》3.1.6条关于动力系数的规定中,没有特别指出局限于"竖向荷载",似乎意味着吊车横向荷载也要乘以动力系数。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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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路通用规范》的4.3.1条,有以下疑问:(1)"车道荷载"与"车辆荷载"容易混淆,应如何区分?(2)条文说明以及4.3.2条中均说到"局部加载",如何理解?(3)表4.3.1-4规定了多车道折减系数,在计算荷载横向分布系数时,要不要考虑多车道折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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